(1)在各类岛屿等特殊边远地区工作的
工作地点在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
(2)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工作的
① 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在申请时注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以上、黑龙江垦区管理局以上单位就业的不符合要求。
②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监狱的级别应在支队级以下(不含支队级)。
③ 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
④ 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⑤ 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
(3)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和在实际工作岗位服务三年以上的证明。